张某化涉嫌开设赌场罪,经国晖辩护后在同案犯中量刑最轻
【案 由】开设赌场罪。
【案情简介】
被告人张某化,男,1992年X月X日出生,户籍所在地:湖北省武汉市
公诉机关诉称,2017年10月起,同案犯李某通过在QQ网络聊天工具开设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聚众赌博的网络赌博群,群名以"王子"开头。赌博方式是由赌客对红包金额的尾数进行押注,再按一定比例进行赔付。并先后招徕了同案犯熊某、张某发、千某、黎某、陈某、张某、吴某、张某化、何某、侯某等人为其工作。根据深圳市司法会计鉴定中心专项审计报告 "王子赌博群"的涉案赌资为人民币179,033,372.87元。
2018年4月20日,被告人张某发与李某经过共谋,二人各出资50万元人民币,重新成立一名为"硬汉"的网络赌博群,赌博方式与"王子"赌博群一样,张开发招徕被告人张某化、陈某、张某等人为其工作,负责在赌博群中冒充赌客烘托气氛(代包),由李某安排黎某、何某到"硬汉"赌博群负责赔付工作。根据深圳市司法会计鉴定中心专项审计报告"硬汉群赌博群" 的涉案赌资为人民币15,485,420.04元。
【争议焦点】
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?是否可以从轻处罚?
【处理结果】
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,经过开庭审理后作出刑事判决书,判决如下:
被告人张某化犯开设赌场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(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;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即自2018年4月22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止;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)。
【案例评析】
本案系开设赌场罪。本案中存在多个同案犯,属于共同犯罪,国晖律师也从这方面指出了被告人的从犯身份。在接到委托后,国晖律师立即会见了当事人,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,在庭审中发表如下辩护意见:
一、辩护人认可公诉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张某化系从犯的情节,请求依法从轻、减轻处罚。
二、被告人张某化应邀参与的时间非常短,且并未实际获利。
三、被告人张某化的作用非常有限,社会危害性小。
最终,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,在同案犯中被告人张某化受到的刑罚最轻,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。
【相关规定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,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。 开设赌场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【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(2018)YHXS0213档案编写】